1.老師管理學生要有包容心和耐心,心平氣和開導,勿起嗔恨心,向學生發脾氣。
2.老師不能有偏袒心,對於學生的吃穿住用等物品分配必須妥當。
3.老師應晚睡早起,事事精進,勿有懶惰心。
4.老師之間要融洽,老師之間不可討論與佛教無關的無聊之事。
5.老師要謹防一些學生挑撥老師之間關係的行為。
6.任課老師如發現學生有違規行為,亦可代管理老師行使管理之責任。
7.所有老師如發現學生違反校規或是校規未列出之嚴重錯誤,認為該生不再適合留在院內,可自行決定是否讓其離校。
1.佛學院內全體學生必須遵守佛教戒律、學校校規以及導師的指示。
2.通過入學考試的學生方有資格居於校內。
3.校內學生至少應參加一次國家或是佛學院的「增上律學」考試。獲准住校的學生尚未參與以上所舉的考試而中途向校方提出離校者必須接受挑水五十次的懲罰。倘若自己無法完成此懲罰,必須由擔保者完成此懲罰。
4.校內學生住校期間,至少上課兩年,背書時間為一年。
5.每周舉行週考(考試未通過者接受校方懲罰)。
6.除周末外,每晚學習時間不得早於十點結束。
7.晚上十一點以後不得用電。
8.除特別假期外,不得外出旅行。
9.不得接待無故來校的訪客。
10.若有事需要外出的學生首先向校長和老師告假,需要袈裟儀容整齊,並於規定時間內返校,並向校長和老師銷假。
11.夜間外出觀賞足球、舞臺劇及其他表演者失去住校權力。
12.不定期抽查時不在校內的學生即失去住校權力。
13.住校期間,言行舉止必須文明禮貌。
14.校內全體學員須按時上殿禮佛(如:早課、晚課),有足夠事由需提前向老師請假。
15.同學間需和睦相處,如有刻意挑撥同學關係者,此學生即失去住校權利。
16.校內不得進行下棋、踢籐球、踢足球等各種娛樂活動。第一次被發現者挑水十五次,第二次被發現者挑水二十五次,第三次被發現者即失去住校權利。(備註:若發現有打牌行為者立即失去住校權利。)
17.不得在校內收聽收看與佛教無關的卡帶、光碟,如需閱讀跟佛教無關的知識性書籍只能在圖書館,以上違規第一次發現,沒收該物,第二次發現,失去住校權利。
18.除午餐後一小時午睡以及晚間就寢外,其餘時間不得睡覺。
19規定睡覺時間內,不得喧嘩吵鬧。
20.若有客人需在校內過夜,需先告知負責法師,並通報負責食堂的法師。
21.只能在食堂就餐,任何食物不得帶入寮房。
22.接見外來信眾必須在校方規定的場所。(備註:上課時間不得見客。)
23.不得與女眾交往過密,尤其禁止挑逗女眾的行為,如發現第一次嚴重懲罰,第二次失去住校權利。
24.出現涉及學校名譽之事,不得逃避,並推諉他人,師生必須共同面對承擔。
25.所有僧侶不得擦香水、抹乳液、塗精油、化妝。
26.學生托缽時所獲食物,應與同學共用。
27.擔保者需完全負責自己所擔保者的一切懲罰。
28.除自己生病;父母、師長、兄弟姊妹、功德主有喪事;需前往他地受增益戒、具足戒等事宜外,不得離校於他處過夜。
29.考試作弊者即失去住校權利。
30.校內同學間如有打架行為,動手者失去住校權利。
31.未經過負責法師許可,接受外客留校過夜者必接受懲罰。
32.校內任何學生於規定的學年期間沒有通過國家考試、資格法師考試者即失去繼續住校的權利。(規定的學年期間是指,基礎班、小學、中學等三年,高中四年,資格法師班三年。)
33.校內學生參加國家舉辦的考試時以本校名義參加考試。
34.至少通過一半的學校週考,才有資格參加國家考試。(無論任何原因未參加週考者視為未通過)
35.未穿袈裟而上街入村者第一次者適度懲罰,第二次復犯者即失去住校權利。
(如果所犯之錯誤未被列人上列之35條,學校亦可懲罰。倘若違犯以上列舉的校規,如果校規需要補充時,即可補充。)